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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4-12 9:34:30  来自:转载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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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市地税局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又称“孵化器”)将启用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 “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孵化器”的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浦东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相关部门今年9月就接到了地税局的相关通知,“目前,我们正在解读和研究这一新政策”。据上海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享受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孵化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孵化企业”的条件

    优惠政策中谈及的“孵化企业”其企业注册资金应不超过200万元,并且其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同时该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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