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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及其它后续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培训有效性和创业成功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创业培训运作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厅印发的《全省<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统一实施方案》(劳社秘[2004]112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认真做好培训计划申报、人员招生筛选、教学师资选派、培训教学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学员个人创业档案和创业培训工作台帐,及时规范报送创业培训绩效考核有关资料,全力做好创业培训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实施成效。
二、完善创业培训教学内容。各地应将创业意识培训融于创业培训之中,让学员了解创业环境和自身创业能力,大力培育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激情和风险意识,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信心和决心。在开展创业培训时,一是要强化创业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人员管理、成本控制、企业运作等方面的知识,指导学员开展市场调查,制定创业项目方案,通过培训提高学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率,减少创业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创业计划培训,重点指导帮助学员制订合理的创业计划,特别是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测企业的启动资金数量、可能的销售状况、成本控制和合理的现金流量计划等,通过培训帮助学员正确判断所需资金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三是要开展分类指导,根据每个培训学员不同的经营项目和创业经历进行分类指导,一对一地帮助学员审定修改创业计划书,重点分析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从根本上降低创业风险。四 是要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内容纳入创业培训的课程设置,帮助学员牢固树立个人信用意识。
三、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成功率和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各地应在创建信用社区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和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通过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提高创业成功率。各地要把有意申领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优先纳入创业培训实施计划,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适当向经创业培训合格、创业项目可行、创业能力较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倾斜,确保本地区全年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中有30%以上的学员申领到小额担保贷款,以充分发挥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四、全面落实’各项后续跟踪服务措施。做好创业培训各项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是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关键。各地应在开展创业培训的同时,积极将项目开发、专家咨询、融资服务、开业指导等各项后续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一是建立创业项目库。各地应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下岗 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使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专家的指导下正确选择创业项目。二是组建专家服务队伍。建立由工商、税务、法律、劳动保障、企业管理、公司理财、企业策划等各类专家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服务队伍,并在创业培训机构设立专家“门诊”,随时为创业者提供日常指导和帮助,并组织专家提供现场服务。三是建立申贷“绿色通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集中会审和联合办公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且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四是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各地应紧紧依托创业培训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每个创业者建立个人创业信用档案,全面开展对创业培训学员的情况回访和跟踪服务, 随时了解他们的创业进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执行情况,帮助创业者协调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并认真做好回访和跟踪服务记录,对创业者反馈的共性问题,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咨询服务日活动。
五、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绩效的检查与考核。为推动各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王作,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省厅将通过采取明查、暗访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创业培训的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一)对不按规范程序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学员出勤率达不到90%,培训合格率达不到80%,各项后续服务措施不落实的,省厅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创业培训资金补贴标准,问题严重的将停止为其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对各地开展的创业培训及所提供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将不符合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条件的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畴,省厅将停止为其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情节严重并在下岗失业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向全省进行通报;
各地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及各项后续服务工作,积极帮助创业培训合格学员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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