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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大力推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专业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07-4-17 13:30:31  来自:本站整理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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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于11月1日实施。为配合办法和指引的实施,近日,中国银监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举办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高级培训班”,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作了主题演讲。

  近两年来,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新亮点。理财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盈利水平,而且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提升银行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十分重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基本监管原则。这次理财业务高级培训班,是银监会落实理财业务监管原则的一项具体措施。

  唐双宁指出,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过程中,要把握好五个环节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即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理财业务的风险;在投资顾问环节,要按照“了解您的客户”的要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在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要符合四项要求,即要“有规划、有资源、有手段、可持续”。“有规划”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制定业务创新活动规划,在业务创新活动中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有资源”是指,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活动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业务创新活动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避免“一哄而上”。“有手段”是指,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产生的风险。“可持续”是指,商业银行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以邻为壑”,为了短期的局部利益损害市场的持续发展。

  唐双宁强调,监管部门对理财业务的监管要做到:“严格规范、积极鼓励、密切关注、及时纠正”。监管部门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大力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各具特色的理财业务;做好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与商业银行沟通情况,密切关注理财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部分商业银行违规开展理财业务、扰乱理财业务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银监会有关部门、各银监局分管局长,以及主要商业银行分管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香港金融管理局、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的有关专家介绍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有关情况。

  据悉,年底前中国银监会还将举办10期理财业务骨干培训班,为商业银行培训理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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